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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权案例
日期:2015-03-11 10:57:36
一年婚姻走到头,彩礼怎么算?
     2012年9月,杨某(女)与黄某相识,并于同年12月按照当地的风俗举办了结婚典礼。2013年2月,两人登记结婚。婚后不久,双方就因生活不和谐而经常吵闹,并开始分居,少有联系。2014年3月,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。黄某应诉答辩同意离婚,但提出杨某应当返还14万多元,其中包括5万元的结婚彩礼、2.13万元的三金、购买衣服的1万元、见面礼等,另有因结婚亲友给的茶钱1.3万元,以及用于请客、请乐队、花车,房屋装修及购买家用电器的开销3.46万元等等。    
    经人民法院审理,准许两人离婚。但对黄某提出的返还14万多元的请求不予支持。因考虑到黄某给付彩礼后,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,且两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酌定杨某返还黄某彩礼2.5万元。一审判决后,黄某不服,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。最终,二审法院驳回黄某的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
   【说法】: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,可酌定返还彩礼
    代理本案的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罗春丽律师认为,两人结婚双方都会有花费,但对于这些花费双方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,法律没有明确规定。但对于是否返还彩礼,法律有明确的规定。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》第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,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,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: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”因为杨某和黄某已经领取结婚证并一起共同生活半年多,但黄某举证证明给付彩礼给其家庭生活造成困难,人民法院从保护女方的权益出发,作出酌定杨某适当返还彩礼,驳回黄某其它请求的判决,最大限度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。

   遭遇家庭暴力,如何取证?     
    2010年9月,王某(女)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,同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。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未充分了解就匆匆结婚,婚后争吵不断。李某在工作不如意时或酒后就对王某拳脚相加,酒醒后又向王某写保证书保证不再动手。如此反复多次,李某并未悔改,且次数越来越频繁,王某经常是旧伤未好、新伤不断。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,王某选择离家出走,因惧怕再未与李某见面。
   2014年5月,王某以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,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李某应诉答辩不同意离婚,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。王某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被告李某的多份保证书、凌晨2点拨打110报警电话的已拨电话记录、双方多次的短信来往记录及邻居、同事的证人证言,来证明李某存在家庭暴力伤害的事实。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,认为原、被告均系再婚,婚前相识时间较短,相互了解甚少,感情基础薄弱,婚后缺乏情感沟通和言语交流,发生矛盾也不能互谅互让,且被告李某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,导致感情破裂,故判决准予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离婚。       
    【说法】:办理本案的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李高林律师解释说,离婚案件中,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,则可以作为法定离婚理由,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,一般就会判决离婚,且受害方有权要求施暴方给予损害赔偿。据此,对被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就非常重要。那么怎样才构成家庭暴力?当事人应如何取证呢? 
    最高人民法院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一)》规定: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,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、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。依据上述法律要求,在司法实践中,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、精神上的伤害后果,具有经常性和严重性两个特点,如果家庭暴力次数比较频繁,且暴力造成受害一方轻微伤,一般法院会认定构成家庭暴力。
    关于家庭暴力的证据:1、报警记录。受害一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及时报警,如果当下不能报警,也要在家庭暴力发生后最短时间内报警,警方的记录将成为家庭暴力有利的证据之一;2、伤害鉴定结果。一般报警后,警察会提供伤害鉴定申请,指定受害一方到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。如果未报警,自己去医院进行疗伤,也可以要求医院进行伤情鉴定;3、施暴方的录音或书面保证。一般施暴方在实施家庭暴力之后会有悔过表现,受害一方可以要求其书写保证书,明确其实施家庭暴力细节,或对双方的谈话进行录音;4、证人证言。如发生家庭暴力时,邻居、朋友、同事等在场,并愿意出庭作证,则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之一,与其他证据一起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。
    
    男方坚持离婚 财产分割向女方倾斜
    周某(女)与胡某于1993年相识后自由恋爱,1994年11月,两人结婚并生有一女。2012年9月,胡某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。周某不愿离婚,找到荆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求援。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实际情况,指派律师张斌担任救援律师,承办此案。张斌提出,夫妻双方感情尚可,矛盾并非不可调和,人民法院以此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。时隔不到一年,胡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。张斌再次承办此案,并提出“周某患有疾病需要有人照顾,小孩处于高考关键时期”,人民法院再次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。时隔半年,胡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,张斌为周某争取财产分割上的有利局面,并要求胡某给予了经济帮助。
    【说法】:在司法审判实践中,原告第一次请求离婚的诉讼被法院驳回之后,在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即六个月之后,再次起诉请求判令离婚的,法院在通常情况下都会判决离婚。基于亲历过前一次诉讼,张斌了解周某珍惜婚姻不愿离婚。通过与周某多次交流,结合调查取证实际情况,张斌拟定了代理观点:1、其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。在经历前一次诉讼后,周某一直在努力改变双方关系,尽力维系夫妻感情,且夫妻分居并没有达到两年;2、动之以情,夫妻双方的女儿正面临高考,成绩优异,家庭的破裂将会影响到女儿的人生和前途;3.晓之以理,周某因身患疾病,生活能力受限,胡某应当勇于承担责任。经过与承办法官沟通,法官采纳了律师的观点,再次判决不支持胡某离婚的诉求。    
    周某第三次收到离婚诉状后,因胡某再三坚持要求离婚,张斌对受援人周某进行心理疏导,建议其接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。同时,为了让周某更快走出离婚阴影,张斌为周某争取财产分割上的有利局面,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。最终,第三次诉讼法院判决胡某与周某离婚,婚后共同财产房屋归受援人周某所有,欠银行的房屋贷款由胡某偿还,并给予周某一定的经济帮助款。
    在现实中,女方对家庭中的经济状况不能掌握主动权,往往在离婚过程中会受到侵害,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。对于这种案件,要积极取证,协调各部门的关系,为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。这样,即使离婚,妇女也不会受到委屈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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